廉洁教育|禁于未然之前 禁于已然之后

法规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邓小平同志说:“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既“禁于未然之前”,又“禁于已然之后”,为党员、干部拉起了高压线、划出了警戒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具有规范引导、控制约束、警戒告诫、惩罚威慑的作用。
————《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推进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论党的自我革命》)

禁于未然之前 禁于已然之后


 “禁于未然之前”“禁于已然之后”化用自贾谊的《治安策》:“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是故法之所用易见,而礼之所为生难知也。”意思是说,礼是在人的行为尚未发生之时加以制止,而法是在行为已经发生之后予以惩治。这句古语体现了礼与法各有侧重,相辅相成,也启示我们,在国家治理中,要构建平稳有序的社会秩序,禁于未然和禁于已然都是必须的,既要有事先的引导教育,也要有事后的严厉惩治,这样才能实现善治。

  我国古代主张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礼和法都对人们的行为有规范和引导作用。礼的核心精神是敬,作用是教育和扬善,对人们的行为规范是一种道德上的约束。随着社会实践发展,礼也不断系统化、规范化和在某种程度上法律化。而法对人们行为规范的约束具有强制性,通过规范引导、控制约束、警戒告诫、惩罚威慑等方式,实现既“禁于未然之前”,又“禁于已然之后”。

  通过法治实现“禁于未然之前”的目标,首先要立明法于天下。商鞅主张“法必明、令必行”,务使“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管子提出了“布宪”之说:“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受宪于太史。大朝之日,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身习宪于君前。”“布宪”即将所制定的法令予以公布,特别是各级地方官吏,更有学习、了解法律的义务。从“悬法象魏”“铸刑书”“铸刑鼎”,到“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律疏、律注,都是为了使官员和百姓知晓法律。通过立明法于天下,规定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为人们提供行为准则、划定行为边界,使得人们能够预知自己行为的后果,从而自觉遵守,实现“禁于未然之前”。

  然而,只防患于未然是不够的,无法保证人一定不做坏事,这时候就需要通过执法对违法之人进行制裁,即“禁于已然之后”。在这个问题上,先贤强调的都是公平公正、一视同仁。假如有法不依,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了偏差,那么法律也就很难取信于民,起不到其预期的效果。因此,针对一些高官权贵目无法纪,先贤强调“法不阿贵”,“治强生于法,弱乱生于阿”;针对以私情代公法,先贤提出“法不遗爱”,如诸葛亮在《前出师表》就说:“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针对一些人居功自恃,先贤认为“功不抵罪”,如《商君书·赏刑》指出:“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可见,“禁于已然之后”的本质在于通过严格执行树立权威,这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直接打击,更是一种警示和震慑。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中国共产党同腐败势不两立、水火不容,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回望党史,我们党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始终将健全反腐败法规制度作为落实管党治党要求的基础性工作,作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利器。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江西瑞金成立。面对艰苦的斗争环境,中华苏维埃政府一方面大力倡导节俭、反对浪费,一方面持续开展反贪污反浪费斗争。1933年冬,经过反复讨论和酝酿,中华苏维埃政府中央执行委员会制定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毛泽东在主持审议《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时指示,中央工农检察部对党内和苏维埃机关的“蛀虫”,要发现一个、清除一个,绝不手软。

  《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是我们党成立以来制定的第一部完整的关于反贪污反浪费的法令,中央苏区的反贪污反浪费斗争从此有法可依。法纪如山,利剑高悬。在这场反贪污反浪费斗争中,一个个“蛀虫”被清除出革命队伍,彰显了党中央遏制腐败现象滋生的决心。“节省每一个铜板为着战争和革命事业”这句响亮的口号,成为当时苏区干部的自觉行动。

  一百多年来,我们党对反腐败斗争的规律性认识持续深入,反腐败法规制度不断完善,既为党员、干部拉起高压线、划出警戒线,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对腐败行为起到预防、约束作用,“禁于未然之前”,又严格制度执行,对腐败分子进行惩治、震慑、遏制,“禁于已然之后”。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铲除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根本上要靠法规制度。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党制定修订一系列重要党内法规,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的体制机制,贯通执纪执法,严格制度执行,成功走出一条依靠政治优势、制度优势、法治优势反腐败之路。通过建好制度、立好规矩,把法规制度建设贯穿到各个领域、落实到制约和监督权力各个方面,发挥法规制度的激励约束作用,坚持法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法规制度没有例外,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反腐败斗争未有穷期。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要进一步健全反腐败法规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紧扣“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部署健全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机制,完善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工作机制,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等。新征程上,我们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更加注重依靠制度优势、法治优势惩治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促进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反腐败体制机制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不断提升防治腐败的制度效能。